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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加利亚修改《消费税法》
2005-11-03 15:29  文章来源:驻保经商参处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  保加利亚议会通过的新《消费税法》,完全与欧盟一致。新法认为,消费税纳税义务始自产品的生产,而非产品的销售。该法创造一个新的名词“能源产品”,包括:石油、柴油、液化气和天然气。基于现代消费税仓库的惯例,新法规定,消费税产品的生产者须有自己的消费税产品仓库,并领取许可证;此类产品进口商,或拥有自行消费税产品仓库,或直接出售,并付消费税。新法规定了领取消费税产品仓库许可证的程序、消费税总则、消费税产品种类等。规定,储存在消费税仓库的产品免征消费税,一旦运离仓库即征消费税。2005年1月1日实行的消费税仍然有效,其它新的税率待定。2006年对燃料将实行新的高税率,平均价格可能提高2.6%,其它产品价格可能提高2-3%。香烟的消费税的征收办法,将由目前的每1,000支12.50列弗+销售价格的31.8%,改为每1,000支7列弗+销售价格的45%。(1欧元=1.95列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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